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6元,减半收取计5943元,由原告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