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同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兴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洪友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黄冈乐天油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黄冈市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9138024P。
法定代表人:黄兴乐。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同亮诉被告黄兴乐、洪友良、黄冈乐天油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同亮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友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同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同亮撤回对被告洪友良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