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广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系姚广友儿子),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梓安,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加格达奇区隆鑫废品收购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3号楼。 经营者:付胜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广友与被告加格达奇区隆鑫废品收购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姚广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姚广友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东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