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杰,男,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方,男,住武强县。
被告:李伟明,男,汉族,住武强县。
被告:宋戴宗,男,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强农商行)与被告李伟明、宋戴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武强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