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1,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2,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左某,男,汉族,成年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1与被告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田某1于2021年3月26日以欲与被告左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其提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请求,因本案未经法院裁判,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符合《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付原告田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