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3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61747319N。
负责人:姚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鸿志,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莉,女,该支行员工。
被告:黄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与被告黄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计734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支行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