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82号。 法定代表人:谢禄山,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5幢1-2层底商。 负责人:刘申才,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 法定代表人:闫慧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神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 法定代表人:郭秋梅,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 被执行人: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清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秋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执行人:闫慧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卜静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郭利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王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

审理经过

因本院执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与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闫慧辉、卜静文、郭利炜、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将(2019)晋0781执7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5月10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宝瑞、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吕永宏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裁定将(2019)晋0781执7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与理由如下: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与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闫慧辉、卜静文、郭利炜、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晋0781执710号。 2016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的上级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了编号为宁财晋金16011009《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晋商银行以其合法所有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长安信托设立“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由长安信托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2016年12月30日,晋商银行与长安信托签订编号为宁财晋金16011009号《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资产管理协议》,长安信托作为“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受托人,委托晋商银行作为服务机构对信托项下全部信贷资产提供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明细管理、贷款催收、转付资金、抵押物处置、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保存档案等,具体事项等同于晋商银行在出让该信贷资产前进行的各项管理。 2020年11月12日,长安信托与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信托项下全部信贷资产转让给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8日,长安信托与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青年报刊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义务。

请求情况

现信托项下信贷资产已经交割完毕,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项下信贷资产的合法债权人,所涉信贷资产项下全部权利、权益、利益和义务均归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所涉债权包含在该信贷资产内。为维护申请人利益,特申请将(2019)晋0781执7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编号为宁财晋金16011009《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和编号为宁财晋金16011009号《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资产管理协议》,拟证明:当时候晋商银行将对三佳集团的所有债权委托给长安信托进行管理;2、《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山西青年报》一份,拟证明:晋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对三佳集团享有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异议人,并且通过登报的方式通知了所有的被执行人,异议人已经是合法的债权人;3、债权转让确认函一份,拟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同意将异议人变更为(2019)晋0781执7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2016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的上级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了编号为宁财晋金16011009《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晋商银行以其合法所有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长安信托设立“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由长安信托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经查《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附件一:资产清单中第3、4项资产为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截止封包日所欠余额本金共计199990988元。该合同7.4条约定,基于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需要,根据受益人书面指令,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方出售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 2016年12月30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晋商)签订了编号为宁财晋金16011009-1的《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之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华融晋商以188744035.63元认购全部优先级信托收益权,以72801270.89元认购90%劣后级信托收益权。华融晋商成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同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宁财晋金16011009-2的《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权信托之认购合同》,合同约定:晋商银行以8089030.1元认购10%劣后级信托收益权。晋商银行成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2019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闫慧辉、卜静文、郭利炜、王美,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债务277403095.0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晋0781执710号。经本院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3日,长安信托向华融晋商、晋商银行发送了关于“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信托”项下基础资产处置意向的征询函,请华融晋商、晋商银行就“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信托”项下基础资产处置给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事出具表态意见。 2020年11月6日,晋商银行向长安信托出具《关于“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信托”项下基础资产转让的决定》同意将本信托项下全部标的基础资产转让给太原财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0日,华融晋商向长安信托出具《关于“长安宁·晋金1号财产信托”项下基础资产转让的决定》同意将本信托项下全部标的基础资产转让给太原财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2日,长安信托与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信托项下全部信贷资产转让给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本案的债权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附件一中的第4项和第5项。2020年12月18日,长安信托与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青年报刊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经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异议人,涉案债权的转让系案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债权转让事宜已经依法通知于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享有的债权已经依法由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异议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2019)晋0781执7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万柱 审判员  张孝樑 审判员  贾霞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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