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海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07883941,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汇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海建与被告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廊丰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海建,被告金廊丰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海建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廊丰田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的服务费8,000元;2、购车和大数据绿色出行补贴12,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告到被告处购买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告向原告销售汽车过程中违法收取服务费8,000元,具体包括:1、与第三方串通,以国家补贴名义违法收取服务费8,000元。被告与第三方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串通,以获得补贴为诱惑骗取原告向第三方交纳20,000元,向被告交纳8,000元。现第三方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以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而被告因此而收取原告的8,000元服务费也应予以返还。2、售车时强制捆绑参加云镜活动,28,000元返40,000元的购车优惠(以国家补贴大数据出行为由进行)12,000元收益应予以兑现,合同到期后按照银行利息计算本息违约金全额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两笔费用共计2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关于购车和大数据绿色出行补贴12,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金廊丰田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向原告提供了拆卸原后视镜、安装设备等服务,原告自愿缴纳了相应的服务费,原告主张退还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委托答辩人为其提供安装服务,答辩人提供安装后视镜服务须经过拆装原车后视镜、安装云镜后视镜产品、拆卸车辆饰板、拆卸车辆门胶条、电源线路穿线、恢复穿线部位组件、拆卸电源取电部位组件、云镜产品借用原车电源、云镜产品链接原车负电、恢复电源取电部位组件共十步安装过程,并在安装过程中承担损坏螺头、产品脱落、饰板卡紧扣断裂、产品电线破裂发生短路等诸多安装风险。安装调试完成后,原告自愿缴纳了服务费,答辩人并向原告开具对应服务费发票。原告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服务内容如下:1、拆装原车后视镜。使用专用花角(T10,T15)工具拆卸原车后视镜总成,部分高配车型需使用翘板拆卸原车雨感部位饰板。在此过程中如拆卸不当容易损坏螺头,导致螺栓无法拆卸(高配车型拆卸饰板过程容易导致饰板卡紧扣断裂,导致雨感饰板损坏影响驾驶观)。2、安装云镜后视镜产品。安装云镜后视镜产品时底座需要与原车后视镜底座对齐,紧固螺栓时力量适当不能用力紧固。安装过程中如底座不对齐容易发生产品贴合不到位,导致行车过程产品脱落影响驾驶安全;如进行非专业紧固螺栓,会导致车辆后视镜支架或风挡玻璃损坏。3、拆卸车辆饰板。必须使用专用翘板拆下产品至电源部位塑质饰板。拆卸饰板过程中容易发生饰板卡紧扣断裂,导致饰板损坏无法安装。4、拆卸车辆门胶条。须使用翘板翘起胶条硬底一侧,然后用手轻微拽动胶条。在拽动胶条过程容易发生胶条软部位损坏,导致车辆雨天漏水、密封性降低。5、电源线路穿线。隐藏顶棚部位电线,A柱部位避开卡扣穿线,门条部位穿线。如穿线过程不标准,会导致产品电线破裂,发生产品短路电线烧焦。6、恢复穿线部位组件。必须对准卡扣位置安装车辆饰板,安装车门胶条。如原车A柱卡扣压断或电线折断胶条安装不齐,会导致雨天漏水。7、拆卸电源取电部位组件。须使用翘板拆卸车辆保险丝部位盒盖,撬动隐藏锁扣。在拆卸盒盖过程中容易卡紧扣断裂导致盒盖无法安装,从而导致进灰保险丝盒散热不好影响保险丝盒使用寿命。8、云镜产品借用原车电源。使用试电笔(万用表)保险盒内寻找原车B+电源与ACC电源,使用云镜产品与确定电源接通。如电源取电错误,会导致车辆漏电或原车车辆信息错误;如接通电源不当,会导致车辆发生自燃。9、云镜产品链接原车负电。车身原车螺栓位置或搭铁线位置接通云镜产品负电线。如搭铁不当时间久了容易虚连,会导致搭铁其他关联设备无法工作。10、恢复电源取电部位组件。对准盒盖锁扣位置安装盒盖,安装时必须避开盒盖。如盒盖锁扣损坏无法安装,则导致保险丝盒入灰影响散热发生车辆损坏。二、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应追加沈阳车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和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或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诉请的20,000元所依据合同是与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权益成长保证协议书》,由该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蔡海建)购买相应产品和服务费用20,000元,乙方(华金公司)承诺以乙方持有的的2,000万点中相应点值的点量为甲方的权益成长保证40,000元作为权益成长保证价值……”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该公司支付20,000元并取得沈阳华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同日原告又与沈阳车汇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DTB2.0智能安全行车服务合同》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合同和取得《收款收据》时均明知该业务是同第三方进行,订立主体并非我司。为查清本案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或本案因诉讼主体错误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三、原告诉讼请求款项与AN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故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予以驳回起诉。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沈阳车汇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均因主营与原告签署的《权益成长保证协议书》业务而在分局对沈阳华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中并案调查。现因该案件在侦查阶段,申请人无权将前述事实的调查结果以证据形式提交给贵庭。故综合以上客观事实,请贵庭依职权向分局调查案件材料以取证查明相关事实,确认本案涉刑事案件调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车辆时,经由被告销售人员推荐并销售投资项目,原告分别与案外人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车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权益成长保证协议书》和《DTB2.0智能安全行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和服务,花费共计20,000元,该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2,000万点中相应点值的点量为原告方的权益成长保证,40,000元作为权益成长保证价值,即期满日原告的相应点量价值相当于权益成长保证价值,最终权益以相应价值计算,以点进行结算;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做出的权益成长保证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原告正式获得与其购买的相应产品和服务,且得到DBT联盟及公益组织认可的相应点量之日起,至12个自然月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向被告支付服务费8,000元。2019年8月29日,合同约定的成长保证期限到期后,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40,000元权益成长保证价值,原告就本案诉求,诉至本院。
另查明,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因涉嫌犯罪已经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DTB2.0智能安全行车服务合同、权益成长保证协议书、业务确认单、收款收据、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因案外人沈阳华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投资款20,000元及相应收益,被告因介绍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收取原告的8,000元服务费,应予以返还。被告抗辩8,000元服务费已经用于购买为原告安装的相关设备和进行安装服务,因该设备系赠送设备,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蔡海建服务费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海建承担250元,被告沈阳金廊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