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绍兴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梅东村梅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56152122E。
法定代表人:操文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森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詹兴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兴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绍兴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绍兴祥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