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东直路北段大新塑业院内3栋。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海彬与被告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胡海彬于2021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海彬撤回对被告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88元,减半收取计639.44元,由原告胡海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永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邢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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