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号,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号。 被告崔某1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号,现新西兰城。
审理经过
原张某贤诉被崔某1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张某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崔某1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崔某2菀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满18岁);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张某贤与被崔某1范系自由恋爱。近几年,由于两人思想生活环境不同,相互之间懒于沟通,两人之间感情越来越淡漠,被告××××年××月月带婚生崔某2菀出国留学,由于二人联系少了,不涉及孩子的事,几乎不联系,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之间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二人还是分开好,决定离婚,由于被告在国外回不来,所以只能起诉离婚,望法院给予判决尽早结束这种无感情的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崔某2菀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满18岁周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结婚证、户口簿、视频资料。 本院出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在新西兰,不能回国内,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崔某2菀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满18岁周岁。 原告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张某贤、被崔某1范经自由恋爱,双方××××年××月××日日在抚顺市东洲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日,婚生崔某2菀出生,现随被崔某1范在新西兰国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月以来,被崔某1范携孩崔某2菀出国留学后,双方因长期分居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来院告诉,请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长期分居,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变淡,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生崔某2菀随被告在新西兰生活。原告主张婚生崔某2菀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而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张某贤与被崔某1范离婚; 二、婚生崔某2菀由被崔某1范抚养,原张某贤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崔某2菀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30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人民陪审员 王 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纯成 书 记 员 侯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