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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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梦丽星床垫加工厂,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星家村,注册号:630103680159326。
经营者:黄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田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侯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梦丽星床垫加工厂与被执行人侯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侯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梦丽星床垫加工厂床垫款17500元,逾期付款利息502元(截止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2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25元。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侯豹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梦丽星床垫加工厂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被执行人侯豹。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侯豹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侯豹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保险信息、税务、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梦丽星床垫加工厂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侯豹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梦丽星床垫加工厂,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