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火山映画(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半截塔村55号31幢。
法定代表人:王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奥贝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一号交易馆5楼C区电子商务产业园5C-311。
法定代表人:宋学义。
被告:深圳赛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4楼4F198号。
法定代表人:卢永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火山映画(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奥贝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时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1日,原告火山映画(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火山映画(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火山映画(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火山映画(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郎梦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