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霄鹏,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烟台中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