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 被执行人:袁明,男性,1986年01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郭瑞,女性,1988年05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国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魏都路中段高屯村委会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国兵。 被执行人:杨国兵,男性,1978年05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执行人:王美彦,女性,1982年01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执行人:刘浩聪,男性,1988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魏鑫,男性,1988年07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红,女性,1965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李炜,男性,1963年12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董彩虹,女性,1967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侯凯,男性,1962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壹凡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左岸公寓18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浩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明、郭瑞、开封市国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杨国兵、王美彦、刘浩聪、魏鑫、刘红、李炜、董彩虹、侯凯、开封市壹凡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明、郭瑞、开封市国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杨国兵、王美彦、刘浩聪、魏鑫、刘红、李炜、董彩虹、侯凯、开封市壹凡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0872.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明、郭瑞、开封市国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杨国兵、王美彦、刘浩聪、魏鑫、刘红、李炜、董彩虹、侯凯、开封市壹凡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成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