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王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慧与王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奇银行存款人民币8468.18元[其中支付培训费8240元、逾期付款损失178.18元(以82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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