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三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

审理经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三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2020年4月2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9年4月26日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三羊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3次、考核分197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三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李晗菲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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