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立荣,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李万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王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林、王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款195747.58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281元,申请执行费28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标的款32597.01元。查封了李万林名下甘J2××××号“吉利”牌、甘JG××××号“东风标致”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处置不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万林、王鸿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李万林、王鸿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xx机关查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雅学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马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