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邢建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跃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省伊川县。(缺席)
被告宋月兰,女,生于****年**月**日,汉,住河**省**门峡市湖滨区区。
被告李星华,女,生于****年**月**日,住河**省**门峡市湖滨区湖滨区,系李星华丈夫。
委托代理人刘永宝,男,生于1970年11月,住河**省**门峡市湖滨区峡市湖滨区,系李星华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晓科,男,生于1982年10,住河**省**门峡市陕州区三门峡市陕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跃武、宋月兰、李星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为3860元,由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