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桑杰才让,男,藏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交头村176附*号居民,现住乐都区七里店东村。       

被告:青海嘉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8KNLOL。       

法定代表人:祁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超,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鲍桑杰才让诉被告青海嘉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鲍桑杰才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鲍桑杰才让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鲍桑杰才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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