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李旭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现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宇与被告李旭阳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旭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文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款5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为被告钻线杆坑,直到2019年年底被告欠原告21000元施工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又租赁原告装载机,双方协议租金每天200元,截止被告还车时共欠原告33000元租赁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不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仍然未付。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旭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文宇为李旭阳施工,李旭阳欠李文宇工程款21000元,2020年3月16日,李旭阳为李文宇出具欠条一份。同日,李文宇与李旭阳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1份,约定李旭阳租赁李文宇装载机用于拖拉线杆,租金200元/天,李旭阳先使用装载机,租金于还车时按天数计算一块交付李文宇,李旭阳还车后未支付李文宇租金。2020年11月11日,李旭阳给李文宇出具欠条,欠机械租赁费33000元。上述欠款经李文宇多次催要,李旭阳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李旭阳欠李文宇机械租赁费、工程款共计54000元,有李旭阳为李文宇出具的欠条及装载机租赁合同为证,事实清楚,李文宇请求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旭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旭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文宇欠款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李旭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李文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汝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