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吉祥花园D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哈德尔,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汤福与哈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41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125,410元(不含执行费1,811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双方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41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被执行人于每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2,000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被执行人于每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元,于2023年9月25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案款。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4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