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胡公庙村8号一楼北面、二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吕涛。
被告: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环镇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永。
审理经过
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财产保全费157元,合计22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