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兰,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世富,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兰与张世富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富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世富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