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未来广告装饰材料制作部 经营者:梁小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亚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新乡市红旗区。 新乡市卫滨区未来广告装饰材料制作部依据(2016)豫
审理经过
07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杨亚明定做合同纠纷,本案现已立案执行。 本院先后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14日和2021年9月2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案共执行到位4533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经上述查控和查找措施,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晋书彬 审判员 张红昕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