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维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六团四连职工,住七十六团。
被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六团七连职工,住七十六团。
审理经过 原告田维忠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田维忠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维忠以自愿放弃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田维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田维忠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星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