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付尚兵,男,汉族,1983年出生。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付尚兵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执行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30000元,合计600000元,已履行310000元,剩余290000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2.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到付尚兵居住地荆州市荆州区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尚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付尚兵属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洪禄 审判员 沈国华 审判员 蒲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