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付尚兵,男,汉族,1983年出生。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付尚兵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执行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30000元,合计600000元,已履行310000元,剩余290000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2.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到付尚兵居住地荆州市荆州区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尚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付尚兵属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洪禄 审判员  沈国华 审判员  蒲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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