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世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山东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淑英。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世豪与被告山东乐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朱世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世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世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世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