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龙县。 被执行人张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娟与张字军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云2929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申请人李娟与张字军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由于张字军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李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字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字军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字军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分别到被执行人张字军家中及宝丰乡宝丰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家庭及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在家中,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于2021年3月22日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字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字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限制被执行人张字军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且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请求情况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7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字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建伟 审判员 赵伟泽 审判员 林 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