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北流市荔丰路0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981MB19016XT。

法定代表人韦剑文,局长。

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软件园二期4号楼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78555W。

法定代表人饶勇,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权利人北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8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罚款205000元和加处罚款205000元共4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其在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目前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交纳罚款8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2.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应急管理局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执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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