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体育局退休公务员,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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