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尹德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尹德兵催缴诉讼费一案,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513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尹德兵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调查,周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尹德兵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况明德 审判员 祁明跃 审判员 孟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焱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