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尹德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尹德兵催缴诉讼费一案,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513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尹德兵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调查,周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尹德兵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况明德 审判员  祁明跃 审判员  孟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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