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阗,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宝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管有贵,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娟诉被告安徽宝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原告王文娟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文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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