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亚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民,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郑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亚茜与被告郑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肖亚茜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亚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肖亚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肖亚茜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尧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