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若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经营者:马军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若茜与被告呼图壁县锦城商务宾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李若茜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若茜以被告已将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若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若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