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迁安市凯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迁安市新寨村北侧梨行村南。
经营者:王小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凯顺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张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迁安市凯顺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凯顺汽车修理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凯顺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迁安市凯顺汽车修理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