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65936619X,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清河村。
法定代表人:郝宜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霁洹,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珣与被告荣成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振珣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振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