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674116766。
法定代表人:石庆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922195207230330。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追缴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标的共计59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1)川0921执967号。根据川高法明电[2019]8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应收未收诉讼费专项清收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本案与(2021)川0921执967号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921执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