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天来,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1985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9月因转移赃物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天来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凯,被告人郝天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郝天来在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某村内,持铁锹殴打被害人郝某(郝天来二姐)头部等处,致其右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郝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郝天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郝天来与被害人郝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郝天来赔偿被害人郝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天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肖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伤情鉴定书,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病历材料,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赔偿谅解协议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天来因家庭矛盾殴打其姐郝某,致被害人郝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天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天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郝天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铁锹一把,退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