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美琴,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系(2017)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吴美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7)粤0307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3月19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该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