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转盘处。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系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滢,系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