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
被告:努尔艾力,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金成诉被告努尔艾力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古力格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13,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48,472.3元(自2013.11.10至2020.8.19日113,000元*5%*81.3个月=45,934.5元,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113,000元*3.85%/12个月*7个月=2,537.8元,合计:48,472.3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9日按年息3.85%计算到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努尔艾力向原告王金成偿还工程款113,000元及利息7000元,合计120,000元;该款于2021年6月26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逾期付款,一并请执行,并承担工程款113,000元自2013年11月10日至还款期间利息,按利息5%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努尔艾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