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鸿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益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东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赖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樟树市正大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樟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益平、刘波、江西东浦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正大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69.1591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