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善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理人:李移生(系石善枝的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尹金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善枝与被告尹金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石善枝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善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善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善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