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邑县电力器材服务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浚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28618735N。
法定代表人:秦玉芳。
被申请人: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住所地平邑县327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CMNYP74。
法定代表人:曹立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邑县电力器材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平邑县电力器材服务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