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祝英,女。

被告:江西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建设路**,注册号:企合总字第**。

法定代表人:范洪。

被告:范洪,男。

第三人:谢林英,女。

审理经过

原告梁祝英诉被告江西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冠生公司)、范洪、第三人谢林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05)上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范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2005)上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中院审理过程中,梁祝英于2019年8月6日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梁祝英的诉请是判令被告为第三人谢林英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否则退款退房,并赔偿损失。梁祝英已于2003年3月14日,将从冠生公司所购房屋以45600元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谢林英,谢林英已支付房款38000元,房屋也由谢林英居住至今。原审原告梁祝英在本案中并不享有实体权利,本案实际主张权利人是第三人谢林英。现原审原告梁祝英已去世,未确定继承人,也未确定诉讼参加人,本案已无审理条件,第三人的权利则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谢林英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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