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淇,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海之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涛,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雅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海之润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海之润餐饮)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1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杨雅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一、被上诉人的经营场所浑南新区SR国际新城A座102号商住楼发生火灾,造成上诉人家中物品被烧毁。责任人刘桂云是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作为雇主,对雇员造成的上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刘桂云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住处,使用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被上诉人作为雇主,对提供的住处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电源线故障,导致雇员刘桂云使用插排引起火灾,所以,起火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住处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被上诉人对火灾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原告诉称
杨雅淇一审诉称,2019年12月2日,被告经营场所浑南新区SR国际新城A座102号商住楼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家中的物品烧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69,119.5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海之润餐饮一审辩称,不同意赔偿请求。起火时间并非在刘桂云工作期间。损害结果与公司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浑南区公安消防大队沈浑消火认字(2019)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2019年12月2日21时12分左右,起火部位沈阳市浑南区沈营路11号SR新城一期102号楼A座北侧509号房间内东侧屋内,起火点位于该房间北侧床下铺中间偏南部位附近,起火原因系刘桂云使用的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刘桂云使用的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庭审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起火原因与本案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本案原告所列海之润餐饮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雅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1.00元,全部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之润餐饮所租用的房间失火,导致上诉人杨雅淇室内财产被烧致损。现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法院民事争议受诉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存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14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任 江 审判员 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程曦 书记员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