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会成,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龙会成罚金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黔2623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龙会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罚金二十五万元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会成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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