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
被告:马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长子马某某1、次子马某某2均由被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债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农历2月28日依当地风俗举行婚礼成婚,后补办了结婚证。原告于****年**月**日出生下长子马某某1;于****年**月**日出生下次子马某某2。双方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为借给他人的3万元。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直不太好。结婚十五天时,原告就随被告前往北京务工。期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动辄就动手殴打原告。2017年二人在河北石家庄市务工期间,被告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2020年5月,被告又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后将原告殴打一顿,此后原告便回娘家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就殴打原告。被告对原告的家暴行为,已致使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20年7月份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和好,但是走出法院后被告也再没有诚心实意地叫原告回去,原告也对被告失去了希望和信心。此后至今,双方实质上并没有和好,二人仍然一直分居,双方确实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某某口头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良好,共同生活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共同生活中,为琐事确实也争吵过,但我没有殴打过原告,更未对其实施过家暴。2020年5月,原告想去天水散心玩几天,其去了好几天,不见回来,我就去天水将原告带回张川带到其娘家。之后原告就于同年7月起诉了,经法院调解和好,我到原告娘家相叫,原告已去北京打工。我也去了北京,叫原告回家,原告不搭理我。我们结婚十年,虽也争吵过,但我认为我们感情好着哩,未到离婚的地步。我希望原告能与我和好,共同抚养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质证 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张家川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经被告质证,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马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王某某与马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农历2月28日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成婚。后于2012年1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先后生育有两个儿子,长子马某某1生于****年**月**日,次子马某某2生于****年**月**日。两个孩子现均随马某某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婚后为了生计双方外出打工,期间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20年5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王某某于7月份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王某某独自前往北京打工,马某某随后赶往北京叫王某某回家,被拒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年,生育有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吵架,究其原因,主要是相互不能包容,不能正确解决矛盾。只要双方遇事能沟通、协商解决,能互谅互让,其关系,将会得到改善。马某某诚恳要求和好,王某某应念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及业已建立的家庭,给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且王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应视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综上,王某某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准予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