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政府旁珠江名都大酒店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99362385Y。 负责人:史小元,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郴州市鑫欣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塘湾村一组(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307、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0139741D。 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申请人:郴州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燕泉商业广场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8372560。 法定代表人:周芷丞。 被申请人:黄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何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被申请人黄彬之妻。 被申请人: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楼1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42321502。 法定代表人:曹修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鑫欣荣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彬、何元、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34517395.38元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及微信、支付宝等资产。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为申请人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鑫欣荣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彬、何元、湖南省腾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17395.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文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周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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